《关于推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导致的;是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公告投诉人。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
原劳动部拟定的《劳动监察规定》中没对劳动监察的调查期限作规定,《条例》推行后,明确了调查期限。此次《若干规定》又规定了受理的期限,与不予以受理的期限,这使得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处置完毕,有益于保护职员的合法权益。
结案时间越短越好,可追查的时间是越长越好。劳动仲裁60天的时效期,总是会使不知道劳动保障政策的职员错失了仲裁维权的良机,在这样的情况下,假如劳动争议的内容又是劳动监察的范围,职员还可以在案发后的两年内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举报,同样可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