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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的证据登记保存

www.tsz6.com 2025-02-10 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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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证据登记保存:(一)当事人可能对证据采取伪造、变造、毁灭行为的;(二)当事人采取手段不当可能致使证据灭失的;(三)不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手段将来很难获得的;(四)其他可能致使证据灭失的情形的。

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手段的程序:(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提出证据登记保存申请,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二)劳动保障监察员将证据登记保存公告书及证据登记清单出货当事人,由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不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劳动保障监察员注明状况;(三)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手段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准时做出处置决定,期限届满后应当解除证据登记保存手段。在证据登记保存期内,当事人或者有关职员不能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及劳动保障监察员可以随时凋取证据。

Tags: 民事诉讼法 民诉与仲裁指南 民事诉讼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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