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成本负担原则是什么
《诉讼成本交纳方法》第二十九条,诉讼成本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依据案件的具体状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成本数额。
一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依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成本数额。
诉讼成本的减、免、缓的办理
当事人交纳诉讼成本确有困难的,可以根据《诉讼成本缴纳方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成本的司法救助。诉讼成本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团体不可适用。
《诉讼成本缴纳方法》规定下列案件免交诉讼成本:
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按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职员,无其他收入的;
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导致自己合法权益遭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5、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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