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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不可以以抵押权超越诉讼时效为由不支持债权人行使抵押权

www.hxecu.com 2025-01-16 债权债务

来源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第三辑)》声明|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准时与原作者获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你的权益,烦请告知删除。

抵押权的保护期间

A公司与B公司签订借款合同,B公司以自有房子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合同到期后,B公司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A公司以B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B公司还本付息,但因故未诉请达成抵押权。获得生效判决后,A公司申请实行,B公司在申请实行期间破产。A公司在申报债权时,载明该债权系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但B企业的破产管理人以其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为由,拒绝确认该债权系有财产担保的债权。A公司遂提起破产衍生诉讼,请求确认其债权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债权人仅诉请债务人履行主债务,未请求达成抵押权的,怎么样认定抵押权的保护期间?

甲说:诉讼时效重新计算说

依据《民法典》第195条之规定,债权人以主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中断,并从该诉讼程序终结之日即判决生效之日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债权人可以在重新计算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就本案而言,要考察抵押权人是不是在重新计算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来具体确定应否予以抵押权保护。

乙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说

债权人以主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达成主债权的,该诉讼经生效判决确定后,诉讼时效期间因已经完成其规范使命而不再继续存在,抵押权的行使期限也随之届满。抵押权人因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依据《民法典》第419条之规定,其抵押权不应再予保护。

丙说:抵押权保护期间说

《民法典》第195条规定,诉讼时效因债权人提起诉讼而中断。但当该债权已被生效判决确定时,没有第三提起诉讼对主债权进行保护的问题,因而也就没有诉讼时效期间需要重新计算的问题。但在债权人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场所,在法律又未强制需要需要要对抵押人一并提起诉讼的状况下,抵押权仍有进行保护的必要。就此而言,《民法典》第419条规定的实质在于,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遭到法律保护的期间内行使抵押权。该期间尽管主要体现为诉讼时效期间,但在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完成规范使命的状况下,该保护期间可能是申请实行期间,也会是申报债权期间。总之,只须主债权仍受法律保护,抵押权就应遭到保护。

采丙说

《民法典》第419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当主债权已被生效判决确定时,基于“一事不再理”原则,没有第三提起诉讼对主债权进行保护的问题,因而也就没有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问题。在债权人仅起诉债务人而未一并起诉抵押人的状况下,诉讼时效期间规范已经不可以适用,但抵押权仍有进行保护之必要。参照适用《民法典》第419条规定之精神,应当将该条扩张讲解为,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遭到法律保护的期间内行使抵押权。该遭到法律保护的期间一般为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当主债权经诉讼程序被生效裁判确定后,抵押权的保护期间为申请实行期间;在债务人破产时,抵押权的保护期间则为法律规定的申报债权期间。只须当事人在前述的保护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抵押权就应遭到保护。

Tags: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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