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1.依据物权法第九条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出售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共有人关于共有财产归属的约定并不势必致使不动产所有权的变动。
2.依据《离婚协议书》,夫妻一方即获得了对案涉房子所享有些请求过户登记的权利。该离婚协议是双方在离婚时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处分行为,是一种债的关系,夫妻一方据此针对该房地产享有些是债权请求权。从权利内容看,夫妻一方对案涉房子所享有些请求办理过户的权利相对于债权人对夫妻另一方的普通债权请求权而言针对性愈加强烈,所以,应认定夫妻一方对案涉房地产享有足以排除强制实行的民事权益。
来源:(2018)最高法民终462号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