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统一裁判尺度,提升实行审判质效,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讲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实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等法律及司法讲解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质,就追加股东为被实行人案件问题,现纪要如下:
1、一般原则
1、法定原则。实行程序中追加股东为被实行人应坚持法定原则,追加的事由须符合《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中的规定事由。
2、区别原则。追加股东为被实行人的实行异议之诉案件应当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讲解的规定倡导股东承担责任的普通民事案件相区别,二者审理对象不同,审理范围不同,法律依据不同,裁判主文不同。
2、追加股东为被实行人的首要条件
3、作为被实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才能追加股东为被实行人。实行部门作出的被实行人无财产可供实行的终本裁定或者财产调查结果可以作为证明被实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证据。被实行人或者被申请追加的股东提供充分证据证实确有财产可供实行的,不予追加该股东为被实行人。
3、出资不实股东的追加
4、出资不实,是指股东没根据公司章程充分履行出资义务,却保留股东身份的行为,主要包含欠付出资、不真实出资、缺陷出资三类型型
5、注册资本实缴制下,法律规定或者被实行人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应当缴纳出资而未实缴的,申请实行人依据《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实行人,在其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一般应予支持。
6、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在认缴期限届满前,股东享有期限利益,申请实行人请求追加未缴纳或未全部缴纳出资的原股东及继受股东为被实行人的,一般不予支持。原股东一般是指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出售股权的股东。
但,下列情形除外: 公司作为被实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实行手段无财产可供实行,已拥有破产缘由,但不申请破产的;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会决议或以其他方法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7、被实行人股东被追加为被实行人后,被实行人股东的股东仍然有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事实的,一般不再连续追加被实行人股东的股东为被实行人。
4、抽逃出资股东的追加
8、抽逃出资,是指公司股东在公司创建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不能抽回出资的规定与公司章程的约定借助各种方法将它已缴纳出资的全部或者部分公司资产非法转移为自己所有,而继续享有股东权利的行为。
9、作为被实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实行人倡导该营利法人的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形,应当提供该股东在完成出资义务后将注册资本抽回的初步证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认定:
制作不真实财务会计报表虚增收益进行分配
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它出资转出;
借助关联买卖将出资转出;
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追加
10、作为被实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实行人申请追加该公司股东为被实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应当由被实行人公司提供公司银行账户流水、每一年度会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以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我们的财产。
1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被实行人,申请实行人以个人财产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混同为由申请追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实行人的,一般不予支持
6、其他规定
12、实行异议之诉判决作出追加股东为被实行人的,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同时明确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实行法院不能超出其责任范围实行。
13、在变更追加实行人异议之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实行人让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实行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终结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