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假如借条是以前多次借贷关系算账后重新出具的,被告目前倡导中间含高息,或者说以前算账错误,需要重新算账,或者借条是双方当事人以前买卖往来结算的结果,目前债务人不认同借条的效力,需要重新算账,或者对于多次换条,事实不清的,没办法确定本金的情形,这类借条产生有特殊缘由,与普通借贷不同。至诉讼时已时过境迁,账目没了,没办法重新算账,对于上述情形,除还有账可查,通过算账可以排除高利贷,排除算账确实存在错误的情形以外,不可以随便否定借条的效力,应当按重新出具的借条确定本金。但存在高利贷、套路贷、胁迫、赌债等情形的则另当别论。
综上,假如有借据、收据等债权凭证的,借据、收据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应认定为本金数额,但有足够充分证据证明出借人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或收取非法高息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