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李继刚于2019年6月23日与东泰公司签订两份《产品房交易合同》,购买案涉房地产,东盛苑2号楼1单元201室和202室,房款分别为309764元、238188元,共计547952元。所有些购房款均是银行转账方法支付给东泰公司。东泰公司于2018年6月十日向李继刚出具房款收据,有银行转账流水相印证。之后,李继刚多次需要东泰公司签订合同办理备案手续,东泰公司一直推诿不予办理。东泰公司实质控制人因刑事案件被羁押,账户及账目被查封,才公告李继刚签订《产品房交易合同》,但该合同仍签订于一审法院查封之前。(二)李继刚在法院查封前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子,李继刚享有排除实行的民事权益。二审法院改判仅停止对李继刚购买的东盛苑2号楼1单元201号房地产的查封实行,未停止对202室房地产的查封实行。因李继刚家庭人口较多,李继刚一次性购买两套房子用于六口人一同生活居住。李继刚为了便捷照顾高龄爸爸妈妈的生活,2018年装修时,将案涉房子即东盛苑2号楼1单元201、202号房地产连通装修,共享并用。李继刚在购买案涉房子时,其夫妻及爸爸妈妈、子女名下均无房地产。由于孩子到了结婚的年龄,2020年12月李继刚为孩子在别处购买一处房子,做为婚房,但该房子是在案涉房子查封之后购买的。就本案来讲,案涉房子事实上已构成一个整体。为保护李继刚及其家人的居住权,应立即解除对案涉房子的查封。
本院觉得,李继刚的再审申请事由不成立,本案不应当再审。经审察,李继刚提交的2018年9月7日东盛苑2号楼1单元202室入住公告书、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水费单、电费单、物业费收据等材料,但未提供物业费、水费、电费等成本缴纳银行转账记录及交费凭证原件,不符合证据规定,不足以证明其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案涉房子。李继刚以其家庭人口多为由,倡导对案涉202号房子享有排除强制实行的民事权益,不符合排除强制实行的规定条件。
当事人提交房子入住公告书、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水费单、电费单、物业费收据等材料,但未提供物业费、水费、电费等成本缴纳银行转账记录及交费凭证原件,不符合证据规定,不足以证明其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案涉房子。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