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上市公司要约回收业务的顺利进行,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上市公司回收管理方法》的有关规定,深交所与中国深圳分公司近日联合拟定了《上市公司要约回收业务引导》,明确了要约回收业务的具体操作步骤。
依据该业务引导,要约回收人应当在拟刊登要约回收报告书摘要前一工作日收市前到中国深圳分公司办理有关手续。回收人以现金支付的,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将不少于回收总金额20%的履约保证金存入其结算备付金账户中;回收人以依法可以出售的证券进行支付的,应当委托证券公司申请办理其用于支付的全部证券的保管。同时,回收人还须向深交所公司部提交下列资料:载明专业机构出具结论性建议的《要约回收报告书摘要》,回收人应当在其显著地方提示是不是以终止被回收公司股票上市买卖为目的,是不是已经提出保持被回收公司上市地位的具体手段;回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职员名单和证券账户等。
回收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对要约回收报告书无异议的书面公告当日收市前,向深交所公司部提交经审核无异议的《要约回收报告书》及财务顾问建议、律师法律建议书。如有关事情做出修改或者补充,及存在重大变化的,回收人应当就修改或者补充部分做出特别提示。
回收人在要约回收有效期限内变更回收要约条件的,应当将变更回收要约条件的书面报告抄送深交所公司部。
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回收人应当在获得批准的当日收市前,将拟刊登的通知报送深交所公司部。若因要约回收条件变更致使回收资金数额发生变化的,回收人还应当重新办理有关手续。在要约回收期间,拟发出角逐要约的回收人应当或有关书面报告抄送深交所公司部,并依据该业务引导办理有关手续。获得批准的,角逐要约回收人应当在获得批准的当日收市前,将拟刊登的要约回收报告书报送深交所公司部。
被回收公司非流通股股东申请预受要约或撤回预受要约的,应当在要约有效期内通过回收人委托的证券公司办理有关申报手续。若被回收公司流通股股东申请预受要约或撤回预受要约的,应当在回收要约有效期的每一个买卖日的买卖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买卖系统办理有关申报手续。依据规定,已申报预受要约的流通股当日可以申报卖出,卖出申报未成交部分仍计入预受要约申报。
在回收要约期满次一买卖日,回收人回收资金未足额到账或者未将用于支付的全部证券进行保管的,深交所对股份出售不予确认,中国深圳分公司据此解除对预受要约股份的临时保管与用于支付证券的保管,并将要约回收的履约保证金退还到要约回收人委托的证券企业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