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刘某系101室业主,李某系其楼上201室业主,甲物业公司系该小区物业服务人。刘某发现自己家里次卧有渗漏,经向甲物业公司报修后初步排查是楼上管道漏水,甲物业公司多次联系李某,李某拒不配合入户检查。因渗漏一直持续,刘某起诉李某、甲物业公司,需要解决房子漏水修复问题,同时需要赔偿有关损失。
诉讼中,刘某申请对漏水缘由进行鉴别。鉴别建议明确漏水缘由为201室厕所A排水立管三通下口有缺点,且三通下口坐落于201室地面结构层。因此,排水立管三通漏水后直接流到下方101室厕所A管道井内并渗漏到周围房间。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觉得,刘某房子漏水缘由系坐落于楼板结构层之间的排水主立管三通下口脱节致使排水渗漏。该部位是公共主管道,是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维护职责范围。甲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就自己管理维护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与由此引起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李某作为建筑物区别所有权人,对甲物业公司入户排查这一合理需要不予配合,损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最后法院确定甲物业公司、李某各承担相应责任,并根据责任比率赔偿刘某因房子漏水产生的各项合理损失。
要素提示
对于业主来讲,假如自己家里发生漏水事件应当准时向物业服务人报修。相邻的业主亦应当配合准时查明漏水缘由,假如拒不配合导致损失扩大的,需就损失扩大多数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物业服务人则应当根据约定和物业的用法性质,妥善修理、保养维护业主共有部分,采取合理手段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本案中甲物业公司虽提交前期物业合同欲证明其没修理义务,但物业服务人承担共有设施设施的检修维护责任的范围并不是仅限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列举部分。共用设施设施在其质保期满后,应由物业服务人承担检修维护责任。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