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权凭证规范,保留了当事人私法上的请求权,发放债权凭证,确立了实行程序中债权保留规范,可以解决申请实行人的债权在实行终结后,仍受法律强制力保护的问题。这种规范只不过本次实行程序终结,而非实行程序的彻底终结,这对《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的六种终结实行情形是一种创设性突破,当然这也是有法律依据的,《民事诉讼法》第233条规定“——被实行人仍不可以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实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实行。”民事诉讼法适用建议第296条又规定:“债权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继续实行的,不受民事诉讼法第219条所规按期限的限制。”
2、债权凭证对被实行人形成了“一辈子负债”的心理,它具备无形的心理震慑力量,迫使部分被实行人履行了还款义务,有益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