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9年12月14日,张某在北京某路段交叉口由南向北步行时,被自西向东驶来的由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撞倒,事故导致小型轿车损毁,张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徐某开车逃逸,并于1周后被查获。依据公安局交通支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次事故中,徐某为全部责任,张某为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至医院就医并被诊断为多处骨折及软组织损伤,在医院治疗多日后出院。依据司法鉴别中心出具的鉴别建议,张某被鉴别为十级伤残。经核定,张某遭受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和鉴别费在内的损失合计26.7万元。
徐某所驾驶的肇事汽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即交强险)及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即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
就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受害人张某将徐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徐某赔偿张某损失、承担案件受理费、鉴别费,并请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诉后觉得,徐某肇事逃逸,是商业三者险中约定的免赔事情,且保险公司已经尽到了提示义务,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01 什么是免责条约?通俗地讲,每一份保险都有“保”与“不保”的范围,也标明了“赔”与“不赔”的状况。免责条约就是这里说的“不赔”。法律意义上来讲,免责条约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约,包含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约、免赔额、免赔率、比率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约。
本案中,保险合同条约第九条中载明的“下列状况下,不论任何缘由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辆的任何损失和成本,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二)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交通肇事逃逸”即是典型的免责条约。
本案中,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交通肇事逃逸”的免责条约以字体加粗加黑的方法进行提示,可以认定保险公司已履行提示义务,故徐某在本案二审期间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倡导该条约不生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别人导致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成本,与因误工降低的收入。导致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导致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损害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损害,是该机动车辆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辆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投保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