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陵法院:公司章程可否随便约定开除股东?
2020年5月,王某、张某、白某、赵某作为股东(发起人)注册登记了兰陵某生物技术开发公司。2022年1月24日,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通过了《公司章程2022-1版》,原表白某未参会。新公司章程规定了股东除名的几种情形,如“公司在办理银行筹资等业务时不签字”“年度内累计两次不参加股东会议”等,并对被除名股东的出资额是不是退还进行了苛刻约定。白某以新公司章程股东除名条约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紧急侵害股东的合法权益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确认该条约无效。
法院审理觉得,解除股东资格、剥夺股东权利严重干扰股东权利,因此公司在除名股东时应当遵循肯定的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可以过于随便和宽泛。本案中,兰陵某生物技术开发公司新公司章程新增列举的股东除名情形,超出了现行法律所规定的解除股东资格的范围,该条约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故法院确认该条约无效。被告兰陵某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鲁法经验
荣成法院:从“强制腾退”到“主动清房”是怎么样做到的?
多年来,吴某与老公两人居住在妈妈姜奶奶的家,但伴随时间推移,吴某夫妻与姜奶奶由于家庭琐事多次发生矛盾。无奈之下,姜奶奶起诉至法院,需要吴某夫妻搬源于己房屋。经审理,法院判决吴某夫妻于7日内腾退房子。然而,吴某夫妻未按期退房,姜奶奶便来到法院申请实行。实行法官经多方核查,发现吴某夫妻确实没其他拥有居住条件的房屋,案件至此好像陷入了僵局。
为了更精确地知道吴某夫妻的经济情况,实行法官对吴某夫妻名下银行账户进行了查看,发现吴某在银行有多笔存款。实行法官对吴某二人进行了严肃释法,并出具了《限时腾退公告书》。吴某夫妻回家后左思右想,感觉到了法律的威严,也领会到了老妈妈的难处,决定主动履行法律义务。非常快,伴随最后一箱衣物被搬走,在实行法官的见证下,吴某把钥匙交至姜奶奶的手中,房子主动腾退完毕。
蒙阴法院:勇往执前
历时5天3夜,辗转4市6县区,来回近3000公里,蒙阴法院异地专项实行小分队一行7人奔赴异地实行。在16起实行案件任务中,有10起当场执结,其余6起皆获得了实质性突破。此次专项行动共执结到位标的额109.2万元,扣押大型汽车2辆,查封小型轿车2台,拘传2人,拘留1人,查封房地产2套。
日照经开区法院:“令”父履行 “未”爱发令——日照经开区法院发出家庭教育令
王某与焦某2022年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小乐由妈妈焦某抚养,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小乐年满18周岁为止。但王某自离结婚以后,以各种理由拒付抚养费,焦某仅靠打零工没办法保持母女孩活,遂起诉至法院,需要王某支付拖欠抚养费。接到案件后,承方法官周思思并没急于开庭,而是仔细知道了案情,一方面期望通过该案解开双方因离婚引发的怨怼,其次,期望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入手最大限度降低案件办理对小乐的伤害。经过多次与王某、焦某全方位、细致的交流,王某不但赞同支付拖欠女儿的全部抚养费,还主动将抚养费的金额由500元提高到900元,双方握手言和,摒弃前嫌,承诺一同抚养女儿长大。承方法官在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后,对王某之前怠于给付婚生女抚养费、怠于探望女儿的行为,给予纠正,并向王某发放《家庭教育令》,责令其:依法积极履行给付女儿抚养费的义务,积极行使对女儿的探望权,主动关注女儿的身心成长。承方法官告知王某,针对本令的履行状况,将按期进行走访调查,如违反法概念务,法院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置。
滕州法院:“善”字工作品牌之“善国善行”
“今年以来,全市发生的各类交通事故中,进入诉讼的仅686起,90%以上的道交纠纷解决在诉讼前,进入诉讼程序后,33%的道交纠纷案件调解撤诉,调撤率同比上升8.27%。”这是滕州法院道路交通审判庭截至2023年9月交出的成绩单。
近年来,道路交通审判庭以“善文化”为引领,塑造“善国善行”道路交通纠纷一站式解决工作品牌,将便捷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行使诉权,充分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减轻当事人诉累为目的,把“善”注入平时工作之中,持续增强内生动力,不断发展思维,开通道交纠纷调解、赔付绿色通道,更好更快地解决纠纷,开辟“减诉快处”新路径,达成了审判主业与“善文化”的深度融合。
鲁法案例
鲁法案例529
淄博中院:格式合同预留的空白部分,事后手写补充是不是有效?
2018年4月20日,张某与某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借款类型短期,借款金额人民币20万元整,借款期限为2018年4月20日至2019年4月19日,借款作用与功效借新还旧。该银行当日将借款汇入张某的账户中。该笔贷款于同日偿还了张某在该银行处2017年4月15日的贷款。2019年4月19日,借款到期后,张某未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该银行遂诉至法院。张某辩称:签订合同时作用与功效部分(即合同手写部分)系空白,对于借款作用与功效并不了解是用来借新还旧,我也没偿还过原告任何款项。
张某提出对借款合同中的借款用于借新还旧并不了解的质证建议,但张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在签订合同时合同手写部分系空白,且即使该横线部分内容为空白,张某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应当预见自己在格式化的合同上签名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其仍在合同上签名,应视为对合同相他们在合同空白处进行任意添加有关内容的概括性授权,同时,经本院核实查明涉案贷款确实用于偿还了张某2017年在银行处的旧贷款,故本案《个人借款合同》合法有效。
鲁法案例530
济南槐荫区法院:借条未约定利息,但借款人有规律转账支付,能不承认定为利息?
2015年9月29日,李某向高某借款,并出具借条,借条载明:李某向高某借款80000元。自借款之后,李某每月支付高某800元,李某向高某于2021年12月1日支付5800元。最后一次为2022年1月1日支付800元。经高某多次催要,李某均未还款,高某无奈之下将李某诉至槐荫法院,需要其偿还借款75000元及利息1500元并倡导后续利息。李某辩称,确实借了高某 80000 元,已向高某偿还 65800元,剩余的借款赞同归还。但由于二人关系较好,当初借钱时并未约定利息,不认可支付利息。
槐荫法院经审理觉得,高某提交双方的聊天记录,并称催要欠款时曾提出存在利息问题,并在2021年12月14日催要的剩余75000元,高某觉得李某当时没提出反对建议,正常思维都是默认对欠款数额的认同。
本案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及每月按期给付800元的事实,存在口头约定月利息1%更符合民间借贷的买卖习惯,也更接近客观事实,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口头约定月利息1%。
最后,槐荫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李磊向原告高某偿还借款75000元、利息(截至2022年2月31日为1500元,嗣后至实质给付之日止,根据月息1%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