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刘某将自己承包莲花某宾馆价值5万余元的财物移交其下任承包人王某。1日,刘某与莲花某公司签订了债权出售协议,将这5万余元的债权出售给莲花某公司。5日,刘某以书面公告告知王某该5万余元债权已出售给某公司,王某应向某公司清偿该债务的事实。之后,莲花某公司向法院起诉,需要王某向公司履行这5万余元债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某公司申请撤回了起诉。11日,刘某向法院起诉,需要王某给付其所移交财物的价值5万余元。
????[分歧]
????债权人出售权利后可否向债务人倡导权利?
????第一种建议觉得,刘某将这5万余元债权出售给某公司后准时书面公告了债务人王某,该债权出售有效,某公司起诉需要王某向公司履行债务后又撤回了起诉,此时刘某和某公司均未受领到该债的给付,王某该债务仍然存在,原债权人仍可以起诉倡导王某向其清偿该债务。
????第二种建议觉得,刘某已经将这5万余元的债权依法出售给了某公司,某公司起诉需要王某向公司清偿该债务后又撤回了起诉,但并不是该公司舍弃了对王某追偿的权利,某公司仍是王某的债权人。另外,刘某已将权利出售给了某公司,且已书面公告了王某,依据合同法规定规定,刘某要撤销债权出售的公告,需要经受叫人某公司赞同,而王某未收到某公司赞同刘某撤销债权出售公告的依据,为此,刘某因不是王某的债权人而不可以向王某倡导权利。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建议。
????债权出售,是指不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债权人将债权移转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债权依法出售后,即在出售人、受叫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肯定的法律成效,比如,债权的法律地位取代。在债权全部出售时,该债权即由原债务人(出售人)移转于受叫人,出售人丧失债权,受叫人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在债权部分出售时,出售人与受叫人一同享有债权。债权人出售债权应当公告债务人,债务人收到债权出售公告后,即应当将受叫人作为债权人而履行债务,其对出售人的履行不可以构成债的清偿,债务不可以免除,仍须向受叫人履行,而出售人假如仍然受领债务人的给付,则属非债清偿,债务人可以需要返还。
????合同法规定规定:“债权人出售权利的,应当公告债务人。未经公告,该出售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出售权利的公告不能撤销,但经受叫人赞同的除外。”这条规定表明,债权人将债权出售给第三人的事情公告债务人后,假如出售人要向债务人撤销债权出售的公告,应当经受叫人赞同,不然,出售人不可以撤销该公告。假如法律允许不经受叫人赞同而撤销出售的公告,则出售人(原债权人)撤销该公告后可以向债务人需要清偿债务,受叫人因是新债权人且未赞同撤销债权出售公告,也可以向该债务人需要清偿债务,即便受叫人起诉后撤回了起诉,其还可随时需要债务人清偿债务,如此,不只侵害债务人利益,而且导致经济秩序混乱。因此,法律规定出售人要向债务人撤销债权出售的公告,应当经受叫人赞同。
????本案刘某将王某所欠5万余元债权全部出售给某公司后,已经书面公告了王某,该出售对王某具备法律效力,刘某因此丧失了该债权,某公司已成为刘某与王某宾馆财物移交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王某应向某公司履行债务。刘某出售该债权后,王某未收到某公司赞同刘某撤销其债权出售公告的凭据,也不了解和没办法了解某公司赞同刘某撤销其债权出售的公告。因此,该5万余元债权的权利人仍为某公司,刘某不可以向王某倡导该债权。?
作者:莲花县人民法院?杨伍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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