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公民死亡或宣告死亡这一法律事实致使其民事主体资格丧失,引起继承的开始,继承人获得继承其遗产的权利。公民死亡之时多少要留下遗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这一规定与国内民法的权利与义务一致原则相适应。同时,国内的财产继承规范在处置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债权和债务时,采取限定继承、保留特定继承人遗产份额与清偿债务优于实行遗赠三项原则。在遗产转移过程中,继承人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的同时,本身就有清偿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和缴纳税款的义务,但常常发生将作为一个整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分割开,对债务以欠债人已死亡等种种借口拒绝履行清偿义务,导致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保障,不能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权之诉。本文旨在就人民法院应怎么样从诉讼程序上和实体上保护债权人合法债权并达成之,使民法典律关系的内容所指向的义务由法院依法律予以司法保护。笔者从诉讼程序中债务人死亡案件适格被告及其他当事人怎么样确定、诉讼中怎么样适用向未起诉的不确定的债权人发出通知、债务人死亡案件的债务清偿原则和办法等有关法律问题入手,着重探讨一下审理债务人死亡案件所需解决的程序性问题及实体性问题。
关键字:遗产、继承、债务清偿、处置
1、概述自然人死亡的遗产和债务处置
人的死亡除因生理上的衰老以外,有时是突发性的,如暴病、车祸,不可抗拒的自然力、意料之外事件等。公民死亡或宣告死亡这一法律事实致使其民事主体资格丧失,引起继承的开始,继承人获得继承其遗产的权利。公民死亡之时多少要留下遗产:一是财产,二是财产权;同时遗留下债务:一是死者生前所负的债务,二是死者身后因丧葬、遗产管理等所生之债。在外国和国内台湾区域民法典中,均把死者的债务当作遗产,国内民法典中的遗产是将债务排除在外的。把清偿死者债务和缴纳死者所欠税款作为继承人的一项义务加以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这一规定与国内民法的权利与义务一致原则相适应。同时,国内的财产继承规范在处置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债权和债务时,采取限定继承的原则,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和税款,限定在继承人所继承遗产的范围之内负责清偿,超越继承人所继承遗产的价值总额,超额部分继承人可以不负清偿的责任。自然人死亡后,继承人继承遗产和清偿债务是在继承人之间与继承人和债权人之间没受托人管理遗产并进行清算的状况下进行,在遗产转移过程中,继承人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的同时,本身就有清偿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和缴纳税款的义务,但常常发生将作为一个整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分割开,对债务以欠债人已死亡等种种借口拒绝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在债权请求遭拒绝,债权达成遭到威胁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行使诉讼上的请求权,寻求司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