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普法网

中国普法网

中国普法网 > 律师入门 >

债务人死亡后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www.gpsdan.com 2025-04-01 债权债务



1996年4月16日,甲向乙借款50000元用于做买卖,月息2分,还款期限为11月30日。丙为甲履行偿还借款本金提供担保,但未明确保证方法。9月23日,甲在与别人进行购销煤炭业务时,全部资金让人骗,损失极其严重。因很难承受巨大重压,甲于12月15日自杀死亡。此后,乙需要丙偿还借款本息,丙觉得担保之债的产生、存在应以主债务的存在为首要条件,当债务人死亡时,主债务随之消灭,其作为保证人不应当再承担保证责任,双方因此成讼。



法院经审理觉得,本案借贷及保证合同均真实有效,乙有权收回借款本息。借款人死亡,并不等于主债务也随之消灭,借款人留下的债务应由保证人负责清偿。因丙明确仅为借款本金提供担保,故对乙需要丙偿还借款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因调解不成,法院判决丙偿还乙借款本金50000元。评析:本案涉及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主债务与从债务、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关系;二是主债务人死亡,保证人的保证是不是也随之消灭;三是保证责任的形式问题;四是保证责任的范围问题。



《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根据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因此,相对于主债务、主合同而言,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关于担保主合同履行的一种从合同,主债务没有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随之消灭。丙对从债务的性质的认识是有道理的。但债务人死亡,债务不可以消灭。国内《继承法》及有关法律中,均明确了这一点。除此之外,《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责任方法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的,根据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第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需要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需要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乙有权需要丙承担保证责任。但《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含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达成债权的成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根据约定。"本案中,已明确丙仅对借款本金承担保证责任,是对保证责任范围的特别约定,故人民法院对于乙需要丙承担借款本金50000元予以支持,对其需要丙偿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是完全正确的。

Tags: 担保法 保证 保证人

热点排行
热门推荐
热门城市
安徽 北京 北海 长春 长沙 成都 大连 东莞 大理 福建 福州 广东 广西 贵州 贵阳 广州 河北 河南 湖北 湖南 海南 合肥 杭州 吉林 江苏 江西 昆明律师 辽宁 兰州 宁夏 南京 南宁 青海 上海 山西 山东 四川 陕西 沈阳 苏州 深圳 天津 唐山 无锡 威海 武汉 厦门 西安 云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