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有权决定
选聘、解聘物业公司
根据国内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业主大会享有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同时也是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的主体。他们可以通过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公司接管原物业公司,向小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业主根据法定程序一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2、《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下列事情由业主一同决定:(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3、《东莞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地区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地区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确定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
应该注意的是,小区业委会只不过业主大会的实行机构,实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情,其自己无权决定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更换物业公司所需程序
业主大会应当在更换物业公司前决定以下事情:
(1)业主大会的决议;业主大会决定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在做出决议后准时书面告知原物业服务企业。
(2)授权业主委员会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3)确定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法;
(4)授权业主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或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后,由业主大会最后确定中标人;
(5)物业服务价格幅度或水平。
物业管理公司更换是一项极为困难并具备肯定风险的工作,为使更换物业企业的行为拥有充分的群众基础和法律依据。此过程中,业主大会的召开、决议非常重要。业主大会会议可以使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使用书面征求建议的形式。
同一物业管理地区内有两幢以上房子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若干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提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情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的建议。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建议应当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时如实反映。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地区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引使用方法条
皖版物业条例保障“租客”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