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代理合同的特点是什么
1、受托人应根据委托人的指示和需要处置委托事务。
受托人在处置委托人委托的事务过程中,只有按委托人的指示和需要,从事委托活动,委托人才会承认受托人处置委托事务而产生的行为后果。因此,受托人需要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非经委托人指示的,受托人不能擅自改变委托事务,更不能将它办理委托事务所产生的结果据为己有。
这样来看,委托合同是代理的一种依据,委托合同所调整的法律关系适用关于代理的一般规范。但委托合同与代理合同并不完全一致。委托合同所调整的只不过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相互关系,而不是他们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2、委托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是以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之间的相互信赖为基础,具备严格的人身属性。
通常来讲,当事人一方只有在必要的状况下,才通过订立委托合同的方法来解决。由于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结果直接由委托人来承担,所以委托人在选择受托人时,总要挑选他所信赖的人或者具备肯定业务能力、专门常识和好信誉的人来担任。因此,委托合同强调当事人的严格的人身属性。法律需要受托人需要亲自处置委托事务,非经委托人事先授权或在紧急状况下为了保护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损害的需要,受托人不能将委托事务擅自转委托别人办理。
3、委托合同的客体是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行为。
委托人和受托人订立委托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受托人办理肯定委托事务来达成委托人追求的结果。因此,委托合同系以受托人办理受托事务的行为为客体。
受托事物的范围,既包含法律事务,比如交易、借贷、诉讼、登记等,也包含非法律事务,比如委托去医院探视患者、在过生日晚会上代读过生日贺词、受托抄写文稿、顺路代为捎带物品等。但,所托事务不能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外,某些具备特定人身属性的事务不能进行委托。
4、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免费的。
自然人之间的委托合同有时是亲友或熟人之间所打造的一种契约关系,因为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关系与彼此信赖,合同多半是免费的,但,在法人之间或法人与自然人之间一些较为复杂、履行的需要较高的委托合同,通常都是有偿的。
需要指出的是,在理解委托合同的有偿性时,应把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报酬与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办理委托事务的必要成本相不同。后者并不是合同中的对价关系,因此并不表现委托合同的有偿性。
5、委托合同为双务合同。
委托合同一经成立,免费有偿与否,当事人双方均需承担肯定的义务。比如,受托人主要有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报告的义务、转移受托事情所得权益的义务等,而委托人则主要有进行指示、提供和补偿委托事务必要的成本的义务、与当委托合同为有偿合同时支付报酬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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