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水平、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址等内容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的,可以协议补充;不可以达成补充协议的,根据合同有关条约或者买卖习惯确定。根据上述履行原则仍不可以确定的,适用《民法典》的下列规定:
1.水平需要不清楚的,根据国家标准、行业准则履行;没国家标准、行业准则的,根据一般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清楚的,根据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官方报价的,根据规定履行。
3.履行地址不清楚,给付货币的,在同意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出货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清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需要履行,但应当给他们必要的筹备时间。
5.履行方法不清楚的,根据有益于达成合同目的的方法履行。6.履行成本的负担不清楚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合同约定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官方报价的,在合同约定的出货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根据出货时的价格计价。逾期出货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根据原价格实行;价格降低时,根据新价格实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根据新价格实行;价格降低时,根据原价格实行。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能因名字、名字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