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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的代位权

www.tianpie.com 2025-03-03 合同纠纷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些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达成时,债权人为保障我们的债权,可以我们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1.代位权行使的条件。结合《合同法》及《合同法讲解》的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导致损害。债务人的懈怠行为需要是债务人不以诉讼方法或者仲裁方法向次债务人倡导其享有些具备资金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代位权的行使条件中虽然没明确债权人的债权是不是到期,但依据《合同法讲解》的规定,债权人在倡导代位权时,需要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用于债务人自己的债权。所谓专用于债务人自己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2.代位权诉讼中的主体及管辖。依据《合同法讲解》,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因此在代位权诉讼中,假如债权人胜诉的,由次债务人承担诉讼成本,且从达成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其他必要成本则由债务人承担。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成效。依据《合同法讲解》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从此规定来看,债权人的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利。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倡导。

Tags: 合同法 合同类别 合同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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