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样认定毒品犯罪“起刑点”的数目标准
《中国禁毒法》对毒品犯罪坚决从严惩处的精神,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的最低数目标准没作出规定。但现行的《刑法》和《禁毒法》中都规定了毒品犯罪的处刑幅度,可推导出与“起刑点”有关的信息。
《禁毒法》不规定“起刑点”,应当理解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不论其数目多少,应依法予以惩处。当然这并非说可以不管情节,一律定罪判刑。禁毒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表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非法持有毒品的;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
非法交易、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制造办法的;
强迫、引诱、教唆、欺骗别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向别人提供毒品的。
《刑法》第十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风险不大的,不觉得是犯罪”。《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无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分”。刑法总则的这类规定,对审理毒品案件,同样是适用的。毒品犯罪案件状况非常复杂,其中对于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无需判处刑罚的,应当根据刑法总则的上述规定予以判处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对本罪规定了以下几个处刑幅度: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目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目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最重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紧急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目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紧急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根据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借助、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供应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置的,毒品数目累计计算。
毒品犯罪紧急风险社会安全,应尽快防范于未然。以上就是华律网记者为你收拾的关于怎么样认定毒品犯罪“起刑点”的数目标准的解答,假如你还有其他的疑问,欢迎向华律网律师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