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偷窃其他财物,偷窃机动车当犯罪工具用的,失窃机动车的价值计入偷窃数额;为推行其他犯罪偷窃机动车的,以偷窃罪和所推行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为推行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当犯罪工具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汽车未丢失的,根据其所推行的犯罪从重处罚。
(2)为训练开车、游乐为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并将机动车丢失的,以偷窃罪定罪处罚;在偷开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偷开机动车导致汽车损毁的,根据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偶尔偷开机动车,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觉得是犯罪。
(3)推行偷窃犯罪,导致公私财物损毁的,以偷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偷窃公私财物未构成偷窃罪,但因使用破坏性方法导致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偷窃后,为掩盖偷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偷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4)偷窃技术成就等商业秘密的,根据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处罚。(5)秘密地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紧急的,构成盗伐林木罪,不以偷窃罪论处;假如不是盗伐成长中的林木,而是偷窃已经采伐下来的木料的,或者偷砍别人房前屋后、自留地上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应构成偷窃罪。
(6)对偷窃珍贵文物的,假如仅属窃取,应定偷窃罪;在偷窃过程中破坏珍贵文物、名胜古迹的,可以按偷窃罪或者破坏珍贵文物、名胜古迹罪中的一重罪从重处罚。
(7)偷窃墓葬,窃取数额较大的财物,应以偷窃罪论处;虽未窃得财物或窃得少量财物的,如情节紧急,也应以偷窃罪论处;假如窃取少量财物,情节轻微的,可由公安机关酌情给予治安处罚,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应按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定罪处罚。
(8)故意偷窃枪支、弹药、爆炸物或公文、证件、印章的,因偷窃的是刑法规定的特定对象,故依法应定偷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或偷窃公文、证件、印章罪,不以偷窃罪论;假如在偷窃到的手提包中意料之外地发现有枪支、弹药,因无偷窃枪支、弹药的故意,仍应以偷窃罪论处;假如偷窃拎包后发现内有枪支、弹药而又私藏的,则构成私藏枪支、弹药罪。
(9)窃取支票骗况现金或者骗购物品的犯罪性质。窃取别人购买的银行支票,摹仿失主签字,骗兑现款或者骗购物品的,窃取单位盖过章的空白支票,填写收款单位和金额,骗购物品的,假如数额较大,则构成偷窃罪。
(10)邮政员工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根据偷窃罪定罪从重处罚。
(11)偷窃信用卡并用的,应以偷窃罪治罪。偷窃数额应当依据行为人偷窃信用卡后用的数额认定。
(12)以牟利为目的,盗接别人通信线路、复制别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施、设施而用的,根据偷窃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