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的立为刑事案件:
杀人案。故意杀人的;“打砸抢”致人死亡的。
伤害案。流氓伤害别人的;行凶报复致人重伤的;“打砸抢”致人伤残的。
打劫案。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办法打劫公私财物的;因“打砸抢”毁坏财物的。
投毒案。投放毒物致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放火案。放火烧毁公私财物,风险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的。
爆炸案。用爆炸办法进行破坏,风险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的。
决水案。故意决开水库、河流等堤坝,毁坏公私财物,风险公共安全,或者致人伤亡的。
强奸案。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奸、轮奸妇女的、奸淫不满十四岁幼女的。
偷窃案。偷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偷窃公私财物数额在600元以上的。偷窃财物虽不足上述条约所列数额,但导致导致紧急后果、撬盗保险柜、连续撬门破锁多户,或者其他作案方法恶劣的。
骗案。用各种欺骗办法,骗取公私财物;冒充国家员工招摇撞骗,导致肯定后果的。
抢夺案。抢夺公私财物的;抢夺枪支、弹药的。
敲诈勒索案。以恐吓、威胁的办法,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伪造货币、有价证券。伪造国家货币和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伪造其他有价证券和票据总面值在300元以上的;贩卖、运输、窝藏伪造的国家货币、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明知是伪造的国家货币、国家财政金融债券而用、存储、夹寄、数额在300元或10张以上的;故意用、贩卖、运输、窝藏伪造的其他有价证券和票据,非法获利500元以上的;教唆别人伪造、贩卖、运输、窝藏、用、存储、夹寄伪造的国家货币或有价证券和票据的;走私伪造国家货币;窝藏或出具伪证,包庇伪造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犯罪分子的;包庇贩运或很多投放假币犯罪分子的。
经济合同诈骗案。明知没履行全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拿下列欺骗方法与别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导致较大损失的;合同签订后携带他们当事人出货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挥霍他们当事人出货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全同发行的财产,导致上述款物没办法返还的;用他们当事人出货的货物、货款式、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导致用上述款物没办法返还的;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鱼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筹资诈骗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诈骗办法非法筹资的。
贷款诈骗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票据诈骗案。借助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信用证诈骗案。借助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
信用卡诈骗案。借助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保险诈骗案。进行保险诈骗活动,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伪造公文、证件、印章案。伪造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文、证件、印章,导致肯定后果的。
拐卖人口案。以营利为目的,拐卖妇女的,或者拐卖儿童的。
非法制造、贩卖、运输鸦片、海*因、吗啡、大麻或其他毒品的,不论数目多少,原则上均应立案。
提供场合和毒口,容留别人吸食,从中牟利的,以贩卖毒品罪立案。
制造、贩卖、运输假毒品的,以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立案。
明知是毒品,非法携带、邮寄、托运的,以运输毒品罪立案。
私种罂栗等毒品原植物250株以上的,以制造毒品罪立案。
非法制造、贩运枪支、弹药案。非法制造交易、运输枪支、弹药的。
制造、贩卖假药案。以营利为目的,制造、卖假药,风险人民健康的。
破坏生产案。以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施、商品,毁坏大片农田作物,残害毒害耕畜的。
扰乱社会秩序案。扰乱社会秩序,严重干扰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正常进行的;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创始公共场合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以暴力抗拒、妨碍国家员工依法实行职务,情节紧急的。
强迫妇女卖淫案。以暴力、胁迫、恐吓等方法强迫妇女卖淫的。
引诱、容留妇女卖淫案。以牟利为目的,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
借助迷信骗财害人案。借助迷信方法,一次骗取别人钱财、物品200元以上,或猥亵妇女,致人伤残的。
走私制作贩运传授淫秽物品案。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为别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带等音像制品的;向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借助淫秽物品传授犯罪办法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情节紧急的。
赌博案。以牟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或一次赌博赌资在1000元以上的。
第二条:情节和后果紧急的下列案件立为重大案件;
杀人致死,重伤的。
打劫公私财物100元以上,持械入室打劫的,或者致人重伤的。
爆炸、放火、决水、投毒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损失财物1000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000斤以上的。
偷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元但情节或后果紧急的。
强奸妇女已遂或者奸淫幼女的。
故意伤害别人导致死亡的。
连续残害妇女的。
拐卖人口情节和后果紧急的。
敲诈勒索1000元以上的。
以手工印刷方法伪造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
以其他手工方法伪造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数额在1000元或100张以上的。
伪造其他有价证券和票据总面额在1000元以上的。
运输、贩卖、窝藏伪造的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数额在1000元或100张以上的。
明知是伪造的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而用、存储、还将夹寄,数额在2000元或200张以上的。
故意用、贩卖、窝藏伪造的其他有价证券和票据,非法获利2000元以上的。
传授伪造货币、有价证券技术或办法的。
伪造货币、有价证券集团犯罪的。
走私伪造的国家货币数额在1000元或100张以上的。
个人进行筹资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筹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下的。
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借助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
毁坏大型机械,残害耕畜三头以上,或者是用其他办法破坏集体生产直接损失1000元以上的。
非法制造、贩卖、运输鸦片500克以上,海*因10克以上与同等数目的假毒品的。
境内外犯罪分子互相勾结,入出国境贩毒的。
组织贩毒集团,长途贩运、倒卖毒品的。
提供场合和毒品,容留别人吸食,从中牟利,屡教不改的。
私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2500株以上的。
使华侨、澳同胞、来华外国人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物损失较大的。
扰乱社会秩序,情节和后果特别紧急的。
强迫未满十四岁幼女卖淫的;强迫精神病病人及痴呆妇女卖淫的;以暴力或其他方法摧残妇女身体强迫其卖淫的;明知妇女有性病而强迫其卖淫的;强迫二名以上妇女卖淫的;强迫妇女卖淫有其他紧急情节的。
引诱、容留三名以上妇女卖淫的;引诱、容留患性病妇女卖淫的;引诱、容留不满十四岁幼女及精神病病人、痴呆妇女卖淫的。勾结境外黑社会组织或集团引诱、容留妇女卖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有其他紧急情节的。
借助迷信方法,一次骗取别人钱财、物品1000元以上;或当众猥亵妇女,导致恶劣影响的;或导致别人重伤、死亡的;或有其他紧急情节的。
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的;组织播放自已制作、复制的淫秽电影、录像带等音像制品的;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带等音像制品情节紧急的;借助淫秽物品传授犯罪办法情节紧急的;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情节紧急的;结伙或组织集团走私、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国家员工借助职务便利,走私、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管理录像、照像、复印等设施的职员,借助所管理的设施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的;成年人教唆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
第三条:情节恶劣、后果特别紧急的下列案件,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一次杀死伤数人或者杀人碎尸的。
持枪杀人、持枪打劫、持枪强奸妇女的。
打劫公私财物1000元以上的。
爆炸、放火、快水、投毒致死数人,直接报失财物1万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生产导致巨大损失的。
偷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或虽不足够万元但情节或者后果特别紧急的。
偷窃国家珍贵文物,或者偷窃财物中夹有国家绝密文件的。
偷窃、打劫、抢夺枪支的。
轮奸妇女或者在公从场所结伙侮辱摧残妇女的。
以机械印刷办法伪造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
以手工方法伪造国家货财政金融债券,数额在1万元或1000张以上的。
伪造其他有价证券和票据总面额在1万元以上的。
武装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
传授伪造货币、有价证券技术或办法,导致风险特别紧急的。
运输、贩卖、窝藏伪造的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数额在1万元或1000张以上的。
金融、财会员工借助职务之便伪造或贩运、投放伪造的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
走私伪造的国家货币数额在1万元或1000张以上的。
个人进行筹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筹资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信用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借助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跨越省、市、自治区的重大犯罪集团。
使外宾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物损失较大的。
外国人进行刑事犯罪活动,情节紧急的。
省、市、自治区公安机关觉得需要列为特别重大案件的。
非法制造、贩卖、运输鸦片5000克以上;海*因50克以上的。
武装贩运、走私毒品的。
制造、贩卖、运输毒品,并以暴力抗拒检查或拒捕的。
组织或参与国际贩毒集团、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的。
私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25000株以上的。
强迫十名以上妇女卖淫的;摧残被强迫卖淫妇女,导致重伤、死亡或身体残疾的;以团伙或集团形式强迫妇女卖淫的;强迫妇女卖淫有其他特别紧急情节的。
引诱、容留妇女卖淫,情节特别紧急的。
借助迷信方法,一次骗取别人钱财、物品1万元以上的;导致三人以上伤亡的;其情节特别恶劣或后果特别紧急的。
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情节紧急的;结伙或组织集团走私、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情节紧急的;国家员工借助职务便利走私、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情节紧急的;管理录像、复印等设施的职员,借助所管理的设施,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情节紧急的;成年人教唆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走私、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情节紧急的;借助淫秽物品传授犯罪办法,情节特别紧急的;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情节紧急的。
劫持飞机,劫持船舶,劫持火车、汽车的。
持军用枪、猎枪、运动用枪或仿制的上述枪支进行杀人、打劫、强奸等犯罪的;打劫军用枪支的;武装走私、贩毒的。
在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合,或针对党政机关、水厂、电厂、铁路、公路、电台、电视台与生产、存放剧毒、易燃物品工厂、仓库进行爆炸、放火的;在其他部位、地址对特定对象爆炸、放火行凶,导致重大职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驾驶机动车辆故意撞人、轧人的;或驾驶机动车辆船故意碰撞导致多人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以制造政治事端为目的劫持人质的;以要挟报复为目的劫持党政领导人、国家员工及其子女新属的;或劫持人质对抗军警追捕的;持枪、持爆炸物品劫持人质的。
为了推行风险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而偷窃枪支、爆炸物品、放射性和剧毒物品的。
对公众饮用的水源或食品故意投放有毒物质,风险公众生命安全的。
出于犯罪的故意,借助易燃易爆气体或能导致人身紧急伤害的化学制剂与放射性物品直接导致多人致伤、致残或死亡的。
有关法律常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程序,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
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能超越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