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审察起诉,应当先由检察职员进行审察,然后由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最后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即先由案件承办人在进行全方位审察的基础上,制作审察起诉建议书,提出起诉或不起诉与是不是需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建议,经起诉部门负责人审察核实后,提出赞同与否的建议,最后报经检察长批准,若是检察长亲自办理的案件,则要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这一工作步骤,充分体现了人民检察院对起诉工作的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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