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过失犯构成要件行为的困难在于,在过失犯的场所,引起结果的行为总是不止一个,该选择什么行为作为构成要行为?比如,甲酒后开车,因疏忽大意没注意到前方有人,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这里就有酒后开车和疏忽大意没注意到前方有人两个行为,应将什么行为认定为过失行为?过失并存说觉得,但凡与结果的发生具备因果关系的行为,都是过失犯的构成要件行为。
数个过失的构成要件行为可以同时存在。酒后开车行为对结果的发生起到肯定用途,没注意到前方对结果的发生也起到肯定用途,因此,二者都是过失犯的实行行为。问题是,酒后开车行为与结果的发生不具备“无A则无B”的条件关系,即便没酒后开车,甲也大概因疏忽大意没注意到前方而轧死人,或者即便酒后开车,甲也未必就会因疏忽大意没注意到前方而轧死人。可见,过失并存说的看法没严格遵守因果关系的判断。过失单独说(“直近过失说”)觉得,只有和发生结果最接近的阶段上的行为才是过失犯的构成要件行为。第一将结果为起点,沿着因果关系的链条往回追溯,确定近期的对结果的发生具备决定意义的行为。
基于此,只能将没注意到前方有人作为过失犯的构成要件行为。问题是,只将过失犯的构成要件行为限定为近期的一个行,在客观归责上有时会不充分。比如,假如先前行为对结果的发生危险性非常大,后面行为对结果的发生危险性非常小,只将后面行为视为构成要件行为,不符合实质状况。而且,假如两个行为没先后顺序,而是同时存在,就会出现选择障碍。比如,甲假如既超速行驶又不注意前方是不是有人,发生车祸轧死人,应将什么行为视为过失犯的构成要件行为,便有了疑问。过失并存说与过失单独说的问题在于,都狭隘地依据时间先后来认定构成要件行为。认定过失犯的构成要件行为,在本质上是一个客观归责问题,也即实害结果发生了,看是什么行为导致的,能归责于什么行为。
结合客观归责理论,在筛选过失犯的构成要件行为时,需要拥有三项条件:
(1)发生的实害结果处在构成要件保护范围或保护目的之内。
(2)某个行为对结果的发生制造了法所不允许的风险。
(3)该行为制造的危险一般地达成为该结果。所谓一般地(相当性地)达成,是指行为制造的危险演变为实害结果具备非常高程度的盖然性,并且没被异常的介入原因中断该因果步骤。假如符合这类条件,那样该行为与该结果之间具备因果关系,该结果应归责于该行为,该行为便是导致该结果的构成要件行为。至于该行为是先前行为还是后面行为,则不重要。比如,甲在装货时非常粗心,不遵守装货需要,在高速公路上又野蛮驾驶,不时地超速或超车,致使货物脱落,导致后面汽车出现事故,司机死亡。粗心装货这种行为本身就蕴含着在高速驾驶时货物脱落的危险,货物脱落是该危险的现实化结果。同样,野蛮驾驶本身也隐藏着货物脱落的危险,货物脱落也是该危险的现实化结果。在这类因果步骤中,没介入非常异常的原因,都是危险相当程度的达成。
所以,前后两个行为都是过失犯的构成要件行为。又如,甲酒后开车,因疏忽大意没注意到前方有人,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酒后开车和没注意到前方有人,都会制造法所不允许的风险,而且都比较容易最后导致实害结果,因此都是过失犯的构成要件行为。再如,甲既超速行驶又不注意前方是不是有人,发生车祸轧死人。这两种行为都会制造法所不允许的风险,而且都相当性地达成为实害结果,因此都是过失犯的构成要件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