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依法负有道路行政管理职责的同时也负有刑事侦查的职责。被上诉人苏州交警支队在根据道路交通管理等行政法规进行公共管理活动时,履行的是行政机关的职责;
依据《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驾机动车辆犯罪案件的指导建议》第十一条的规定,案件侦查终结后,对醉驾机动车辆犯罪事实了解,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在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察起诉前,依法吊销犯罪嫌疑人的汽车驾照。对其他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案件移送审察起诉后,要准时知道学会案件起诉和判决状况,收到法院的判决书或者有关的司法建议函后,应当准时归档。对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或者法院判决无罪但醉驾机动车辆事实了解,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