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剖析。
监视居住是国内《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强制手段的一种。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手段。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办案机关对符合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监视居住的手段,这五种情形分别为:
1、患有紧急疾病、生活不可以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可以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由于案件的特殊状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手段更为适合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手段的。
可见,可以被采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去自己身体原因外,再就是办案程序上的需要。
譬如: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看守所条例》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不予收押。
不予收押的人,不是为其办理取保候审的手段,就是为其办理监视居住的手段。
在其监视居住期间即便违反了规定,但其身体原因并未消失,看守所依旧不会收押。所以,这样的情况下,对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会被逮捕。
再譬如:看守所不收押的还有两类人:
1、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2、患有其他紧急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可以自理的,但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这两类人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一样,既然不可以被收押,那也就意味着不会被逮捕。即便被批准逮捕了,也由于没办法实行,最后还需要变更强制手段。
对于羁押期限届满的,也赞同这样。期满了,再被羁押,就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办理期限的规定了,也不会被逮捕。
所以,监视居住期间失联,是否会被逮捕,就看是那种情况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