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觉得,这种说法是不对的。
为什么?由于国内法律是统一的,法律在国内同一施用,不分上海、北京,也不分西藏、新疆。之所以出现如此的问题,是法有规定,而实行不同。
检察院通报的案情大致为:2019年7月1日18时23分至18时34分许,王某某在上海轨道交通八号线列车车厢内,紧贴坐在被害女子左边,左手搭在自己右臂并触摸两名被害女子乳房等部位,其中一名被害人系未成年人。
“咸猪手”不是一个法律用语,这个罪名叫强制猥亵罪。
依据国内《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办法强制猥亵别人,犯强制猥亵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合当众强制猥亵别人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显然,本罪没以达到情节紧急为入罪的条件,应该说行为人只须推行了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办法强制猥亵别人的,就构本钱罪。
实践中,不少“咸猪手”是短期的触摸、触碰等行为,如此的一般会被公安机关施以治安处罚。
发生在上海的这起事件,王某某之所以触犯强制猥亵罪,是由于王某某猥亵被害女子的时间自18时23分至18时34分长达11分钟,而且被害人中还有未成年人,显然王某某施以了胁迫或者其他的办法,令被害女子没办法反抗或者不敢反抗。
王某某的行为被认定为强制猥亵罪,没问题。
如此的猥亵行为,在全国任何地方都要是涉嫌犯罪的,没有推广不推广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