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法律文书的送达方法有什么
依据法律规定,涉外法律文书的送达,具体有以下七种方法:
1、根据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一同参加的国际条款中规定的方法送达;
2、通过外交渠道送达;
3、对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同意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5、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同意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6、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退回,但依据各种状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起视为送达;
7、不可以用上述方法送达的,通知送达,自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或者根据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和进行其他诉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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