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不是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网友咨询:
用人单位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是不是支付经济补偿
律师解答: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下列情形下,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根据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可以从事原工作,也不可以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可以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职位,仍不可以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没办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共识的,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公告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薪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根据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用人单位依法裁减职员的。
律师补充: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紧急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规范的;
(三)紧急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导致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打造劳动关系,对完本钱单位的工作任务导致严重干扰,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根据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根据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根据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除用人单位保持或者提升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认可续订的情形外,根据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的;
根据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