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包含:欺诈、胁迫、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借助他们处于困境,或者缺少判断能力等状况下,与他们当事人推行的对自己明显有重大利益而使他们明显不利的民事法律行为。
网友咨询:
司法实践中合同“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样的?
律师解答:
构成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拥有以下要件:
一是须一方有借助他们危困或弱势之行为;
二是须一方有借助他们危困或弱势,牟取不正当利益之故意;
三是民事法律行为之作出是借助危困或弱势之行为的结果;
四是该民事法律行为于成立之时显失公平。
市场买卖中双方实力不均乃是正常状态,市场买卖的本质本就是取长补短,互通有无,衡量合同是不是构成显失公平应从上述主客观要件结合剖析。
律师补充:
一方借助他们处于危困状况、缺少判断能力等情形,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了解或者应当了解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了解或者应当了解撤销事由之日起九10日内没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了解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我们的行为表明舍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获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可以返还或者没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他们由此所遭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根据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借助他们处于危困状况、缺少判断能力等情形,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