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旅客运输中,有些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比如在汽车运输中,承运人在运输合同中承诺用豪华公共汽车运输旅客,但在实质运输中却用一般公共汽车进行运输;还比如承运人将旅客运到中途,需要旅客换乘到另一辆公共汽车上。承运人这种擅自变更运输工具的行为,没经过旅客的赞同,是对运输合同的违反,有时会对旅客的利益导致损害。
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减少服务标准的行为实质上是对旅客需要按合同的约定获得相应服务权利的侵害,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在这样的情况下,应当尊重旅客的选择权,旅客需要退票的,承运人应当退还旅客的全部票款;旅客需要减收票款的,承运人应当根据旅客的需要减收票款。在有些状况下,承运人擅自变更了运输工具后,反倒提升了对旅客的服务标准,比如在汽车运输中,承运人在合同中承诺用普通的公共汽车进行运输,但在实质运输中,却用豪华客车进行了运输,这无疑提升了旅客的服务标准。在这样的情况下,承运人也不可以加收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