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能否约定试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虽不可以约定试用期,但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却都可以随时公告他们终止用工,是不是约定试用期对非全日制用工没意义。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能超越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能超越二个月;三年以上固按期限和无固按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能超越六个月。2003年5月30日劳动保障部颁发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建议》明确规定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能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也作出了同样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不能约定试用期。以法律的形式初次明确提出非全日制劳动不能约定试用期,在非全日制用工的试用期问题上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劳动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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