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大顺系大基公司职员,从事司机职位。公司未参加工伤保险,但向永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购买了雇主责任险。
2015年网络情人节13时50分,王大顺驾驶大货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
人社局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王大顺在因工外出期间因为工作缘由受伤所致,认定为工伤。
2016年4月26日,家属起诉永安财产保险公司,法院于2016年十月14日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500,000元。
2017年9月19日,家属申请仲裁,需要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72,320元、丧葬费26,729元。
2017年十月31日,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76,880元,丧葬补助金25,989.60元。
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觉得不需要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76,880元,丧葬补助金25,989.60元。公司觉得家属通过雇主责任保险获得的保险金500,000元应当抵扣工伤赔偿款项。
法律关系,不能互相冲抵,二审判决将雇主责任险从工伤保险赔偿中扣减,适使用方法律错误。
高院裁定:保险赔偿款500,000元应从公司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赔偿金额中扣减
高院经审察觉得,王大顺因工死亡,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参加工伤保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根据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根据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成本”之规定,公司应向家属支付工亡成本。
鉴于公司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向永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投保了包含雇员王大顺在内的雇主责任险,该险种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在保险合同无特殊约定的状况下,保险利益应归是被保险人。
现家属已先行通过行使代为求偿权获得了保险公司应向公司赔付的保险赔偿款500,000元,故原判决认定该笔款项应从公司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赔偿金额中扣减并无不当,亦没有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情形。
综上,高院裁定如下:驳回家属的再审申请。
案号:(2019)鄂民申28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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