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状况予以处置。
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就其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用人单位有时会私下与劳动者达成共识予以解决。因为工伤赔偿协议是对双方权利义务协商的意思表示,应将该协议置于整个民法体系下进行剖析。假如当事人对该私了协议有异议,并提起仲裁和诉讼,请求根据工伤保险待遇予以赔偿的,可以适用民法的规定,依据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平原则,对赔偿协议的效力作出具体判断。
一是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已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状况下签订的,且在协议签订过程中没有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那样应该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认定协议有效。
二是劳动者能举证证明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情形,符合合同撤销情形的,应当依据实质状况进行处置。
三是劳动者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了赔偿协议,劳动者实质所获补偿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情形的,可以撤销补偿协议,判决用人单位补足双方协议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应该注意的是,劳动者不可以获得双重赔偿,即不可以依据工伤私了协议获得赔偿后,又在诉讼中获得一份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