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17日上午,2022年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媒体发布会召开,会上发布的一个要紧数据即2022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9283元,则劳动者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同步进行调整:
凡职工工亡时间发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的,2023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一律为:
49283元×20=985660元
2022年度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包括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的部分内容为:
2022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883元,比上年名义增长5.0%,扣除价格原因实质增长2.9%,与经济增长基本同步。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9283元,比上年名义增长3.9%,扣除价格原因实质增长1.9%;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33元,比上年名义增长6.3%,扣除价格原因实质增长4.2%。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31370元,比上年名义增长4.7%。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区域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根据职工本人薪资的肯定比率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首要条件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个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个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薪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依据这次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23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985660元。
大家来看一下2013年以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已从491300元上涨到2023年的985660元。具体为:
2013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91300元
201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39100元2015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76880元2016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623900元2017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672320元2018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727920元2019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785020元2020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847180元2021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876680元2022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948240元
2023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985660元
2023班: 工伤认定的29种情形大全
1、认定工伤的七种法定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合内,因工作缘由遭到事故伤害的;
“三工”中最重要的原因的“工作缘由”,是构成工伤的充分条件,“工作场合”和“工作时间”更多的是证明工作缘由的辅助原因,同时也对工作缘由起补强有哪些用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合内受伤,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证据证明是非工作缘由致使的,则推定为工作缘由,亦可认定为工伤。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合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扫尾性工作遭到事故伤害的;
所谓“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筹备工作。诸如运输、备料、筹备工具等。所谓“扫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扫尾性工作,诸如清理、安全贮存、整理工具和衣物等。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合内,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到暴力等意料之外伤害的;
“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到暴力等意料之外伤害”包含两层含义,一层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适当的或违法的目的没达到,这类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另一层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合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到的意料之外伤害,诸如地震、厂区着火、车间房子倒塌与因为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而导致的伤害等。
“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到暴力等意料之外伤害”中的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到暴力伤害是指遭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
(四)患职业病的;
职业病需要是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引起的疾病。假如某人患有职业病目录中规定的某种疾病,但不是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原因引起的,而是因为其居住环境周围有生产有毒物品的单位引起的,那样,该人的这种疾病就不是工伤保险条例中所称的职业病。
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别,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对依法获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别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可直接认定工伤。
(五)因工外出期间,因为工作缘由受伤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因工外出期间包含:1、职工受用人单位唱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合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2、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3、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伤,不可以认定工伤。
职工因工作缘由驻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作息时间,工伤认定时根据在驻在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置。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薪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薪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让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置。
(六)在上下班途中,遭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上下班途中”包含: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常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爸爸妈妈、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3、从事是平时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包含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
“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汽车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料之外导致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汽车”是指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固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包含广场、公共停车点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合。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视同工伤的三种法定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三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职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突发疾病”包含各类疾病,不需要与工作有关联。“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第一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注意:职工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职位突发疾病,经过48小时抢救之后才死亡的,不是视同工伤的情形。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伤的;
本项仅列举了抢险救灾这种情形,凡是是与抢险救灾性质类似的行为,都应当认定为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伤的,不需要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地址、工作缘由等原因。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获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已获得革命伤残军人证的职工在用人单位旧伤复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享受,但其它工伤保险待遇均可享受。
3、司法讲解中认定工伤的四种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合内受伤,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证据证明是非工作缘由致使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伤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有关的工作场合之间的合理地区因工受伤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地区内受伤的。
4、国务院法制办有关回话中觉得可认定工伤的三种情形
(一)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遭到机动车辆伤害能不承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5号)中觉得,职工所受伤害只须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遭到机动车辆事故伤害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安徽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复函[2008]375号)觉得:职工李某从单位宿舍至其爸爸妈妈家的情形,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认定为工伤。
(三)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伤能不承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1号)觉得,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练习活动而受伤的,应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项中关于“因工作缘由遭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5、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有关回话中觉得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
(一)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退休职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不是构成劳动关系与工作时间内受伤是不是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回话([2007]行他字第6号)觉得,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61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职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遭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置。
(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遭到别人伤害应不承认定为工伤问题的回话([2007]行他字第9号)觉得,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合休息时遭到别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汽车挂靠其他单位经营汽车实质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不承认定为工伤问题的回话觉得,个人购买的汽车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汽车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不是构成工伤。(李迎春注:依据最高法院民一庭2013年的回话建议,个人购买的汽车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拥有劳动关系的基本特点,不适合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有关的行政案件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法[2008]139号)觉得,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用人单位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恢复交通、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道路抢修、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晶的提供、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职员等过程中,临时雇用职员受伤的,可视为工伤,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置。
(五)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国家机关聘用职员工作期间死亡怎么样适使用方法律请示的回话([2009]行他字第2号)觉得,鹤岗公安局东山分局东方红派出所临时聘用、未参加工伤保险、不是正式干警的司机王奎在单位突发疾病死亡,应由鹤岗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是不是是工伤、确定工伤待遇的规范。有关工伤待遇成本由聘用机关支付。
(六)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越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回话([2010]行他字第10号)觉得,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越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缘由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七)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不承认定工伤的回话([2010]行他字第236号)觉得,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可以排除非工作缘由致使死亡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6、人社部关于达退休年龄工伤认定最新规定的两种情形
2016年3月28日,人社部在关于实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建议(二)中对达退休年龄职员工伤认定问题做了新规定,规定了两种情形可以认定工伤:
(一)达到或超越法定退休年龄,但没有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遭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越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职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缘由遭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7、不能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明知我们的行为会发生风险社会的结果,井且期望或者放纵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建议为依据。过失犯罪不影响工伤认定,譬如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对于醉酒标准,可以参照《汽车驾驶员血砸、呼气洒精含量i词值与检验》国家标准(GB19522-2004)。这一标准规定:驾驶员员血被中的酒精含量大于 (等于) 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行为是饮酒后驾驶车,含量大于(等于) 80毫克/100毫升的行为是醉酒后驾驶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依法出具的测试结论、诊断证明等材料,可以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自践”是指通过各种方法和方法伤害我们的身体,井导致伤害结果的行为。“自杀”是指通过各种方法和方法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自残或者自杀与工作没势必联系,因此,不可以认定工伤。实务中比较难做得到的是如何证明自残或者自杀?(工伤情形部分源自劳动法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