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李某开车送货至益阳某职业学校,返回经过校园下坡路段时,因刹车失去控制,碰撞到做完课间操回教室途中的17岁的宋某,致宋某受伤,随后宋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34 176.29元,经鉴别,宋某右内外踝骨折骨折线累及骨骺,为十级伤残;右足多发性骨折致右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为九级伤残。
事后,宋某将某职业学校、李某及李某所开车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需要赔偿其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96673元。
法院经审理后觉得,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别人因为过错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肇事汽车系李某所有,已投保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依据《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于宋某的损失,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承担赔偿责任,其余损失依据各方的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李某在校园内行车应当确保行人安全优先,在下坡路段特别应慢速通行并注意避让行人,李某因刹车失灵,撞伤正在回教室的宋某,其过错系导致本起事故的根本缘由,应当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某职业学校对来校汽车未尽到相应的提示和监督义务,在课间操解散期间,应当尽可能防止汽车在校园内通行,由此推定某职业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断定学校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
综合上述状况,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宋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180000元;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宋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81 536.99元;某职业学校在李某不可以清偿上述款项范围内以24 461.09元为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校承担上述补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李某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