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2022年2月,D先生驾驶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某村东路段处时,与由西向东步行的W女性发生碰撞,导致W女性受伤,汽车等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D先生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W女性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院审理:W女性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救治318天,住院期间家人聘请两名护工职员护理,累计护理成本支出77000元。一审法院根据一人护理的规范核定护理费38160元。W女性及家人觉得护理成本核定不当,故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觉得:本案争议焦点为护理人数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第八条规定,护理费依据护理职员的收入情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职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别机构有明确建议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职员人数。
本案中,虽然当事人倡导受害人住院期间需要两人护理,其为此支出的护工成本应予以支持,但未能提交医疗机构或鉴别机构的建议证实W女性住院期间存在两人护理的必要性,一审法院根据一人标准计算W女性护理费并无不当。
律师说法: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可以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参考其年龄、健康情况等原因确定适当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低于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