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很多的法律责任,特别是不参与公司实质营运管理的或者通过股份出售、任职调整已经实质离开企业的“挂名”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拒绝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状况下,他们需要面对很多不确定的风险。实践中,经营情况好的公司,其实在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的事情上不会有太大障碍,由于对于法人而言,法定代表人是法律赋予法人的法定的意思表示机关,法定代表人当然地、不可置否地对外代表公司,是公司各项业务有序拓展必不可少的部分,若不可以准时予以变更登记,可能面临公司治理的僵局。而没办法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法人,大多是经营情况已经恶化,面临各种实行处罚,公司事务已经停滞,没人想接任法定代表人的状况。法定代表人作为企业的意思表示机关,其权责应该相适应,发生变动时应当准时予以变更登记。如若公司怠于履行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义务,实务当中可以通过提起变更公司登记之诉涤除法定代表人身份。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实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原则上,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与公司之间存在实质关联性,即法定代表人要参与企业的营运管理,但实务中,因为工商登记仅做形式审察,而不做实质审察,故有的人本与公司并无实质关联,但出于工作关系、帮忙行为、甚至收费买卖行为等缘由而被登记为法定代表人,大家在本文称之为“挂名”法定代表人。
部分公司股东为避免有关风险,委托下属或与公司无关职员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然而,同意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意味着需要承担因公司经营问题可能带来的征信受损、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等很多风险。明明只是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却要承担这样之高的风险,到底如何办?
法人性质上是法律拟制人格,其对外拓展民事活动主要通过其法定代表人进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选任或变更本是公司自治范畴,原则上应由公司自行通过内部治理程序来确定,司法不适合主动干涉。依据《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实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因此需要法定代表人与其所代表的法人之间需存在实质关联性,并应参与企业的营运管理。除此之外,从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来看,对内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应是委托合同关系。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但同时考虑到法定代表人的特殊性质,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又并不是单纯的委托合同关系,法定代表人在行使单方解除权时需不能违反《公司法》上的有关规定。当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被委任主体与公司没有实质性关联,其实质已不拥有对内管理公司、对外代表企业的基本能力和实质条件,此时强迫有关自然人继续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既使其承受持续的潜在法律风险,也不便于企业的正常营运管理,亦不利于保护公司有关债权人利益。故当公司内部的该项治理机制失范且被委托主体穷尽救济渠道而没办法维护其权益时,便有了司法介入的必要性,应当赋予其诉讼的权利,此时涤除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纠纷应具备可诉性,法院应据此予以受理并依法作出有关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