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是现代企业规范的要紧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不可替代有哪些用途。市场经济本质是法治经济,为进步国内市场经济,需要健全国内个人独资企业法律规范。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别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与的权利范围。
网友咨询: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职员不能有什么行为
律师解答: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职员不能有以下行为:
(一)借助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纳贿赂;
(二)借助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三)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用或者借贷给别人;
(四)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别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五)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六)未经投资人赞同,从事与本企业相角逐的业务;
(七)未经投资人赞同,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买卖;
(八)未经投资人赞同,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常识产权出售给别人用;
(九)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律师补充: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别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与的权利范围。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职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根据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职员职权的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十条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职员不能有以下行为:
(一)借助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纳贿赂;
(二)借助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三)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用或者借贷给别人;
(四)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别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五)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六)未经投资人赞同,从事与本企业相角逐的业务;
(七)未经投资人赞同,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买卖;
(八)未经投资人赞同,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常识产权出售给别人用;
(九)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