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南京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开公司)于2016年8月拟定《南京城开集团关于引进投资项目的奖励暂行方法》(以下简称《奖励方法》),规定成功引进产品房项目的,城开公司将综合考虑项目规模、年化平均收益值合并表等综合原因,以项目审定的预期收益或收益为奖励基数,根据0.1%-0.5%确定奖励总额。该奖励由投资开发部拟定各部门或别的人员的具体奖励构成后提出申请,经集团领导审议、审批后发放。2017年2月,***翔入职城开公司担任投资开发部经理。2017年6月,投资开发部形成《会议纪要》,确定部门内部的奖励分配策略为总经理占部门奖金的75%、其余项目参与职员占部门奖金的25%。
***翔履职期间,其所主导的投资开发部成功引进无锡红梅新天地、扬州GZ051地块、如皋约克小镇、徐州焦庄、高邮鸿基万和城、徐州彭城机械六项目,后针对上述六项目投资开发部先后向城开公司提交了六份奖励申请。
直至***翔自城开公司辞职,城开公司未发放上述奖励。***翔经劳动仲裁程序后,于法按期限内诉至法院,需要城开公司支付奖励1689083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城开公司认同案涉六项目初步符合《奖励方法》规定的受奖条件,但以无锡等三项目的奖励总额虽经审批但具体的奖金分配明细未经审批,及徐州等三项目的奖励申请未经审批为由,倡导***翔需要其支付奖金的请求不可以成立。对于法院“如***翔现阶段就上述项目继续提出奖励申请,城开公司是不是启动审核程序”的询问,城开公司明确表示拒绝,并表示此后也不会再启动六项目的审批程序。除此之外,城开公司还倡导,***翔在无锡红梅新天地项目、如皋约克小镇项目中存在紧急失职行为,二项目存在紧急亏损,城开公司已就拿地营业额突出向***翔发放过奖励,但均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
裁判结果
南京秦淮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1日作出苏0104民初6032号民事判决:
驳回***翔的诉讼请求。
***翔不服,提起上诉。
江苏南京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3日作出(2018)苏01民终10066号民事判决:
1、撤销南京秦淮区人民法院(2018)苏0104民初6032号民事判决;
2、城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翔奖励1259564.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