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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与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吗?

www.lifansy.com 2024-10-15 劳动纠纷

2021年4月25日,平南县一家传媒公司创建。李慧(化名)从传媒公司创建之日起,入职当起网红。双方约定:李慧每月的工作时长不少于160个小时,每月休息5天;工作时间分为白班和晚班,可自行选择,李慧自愿选择晚班,即天天20时至次日0时;李慧的薪资构成为底薪加提成,来源为通过直播获得礼物打赏转换为星豆后直播平台给予的收益,该收益由传媒公司抽取肯定提成后依据李慧获得的星豆数目根据不同档次支付底薪和提成。


2021年十月5日,李慧与传媒公司签订网红主播合作协议。双方就具体工作时间、迟到旷工被罚款、休息休假时间及申请审批手续、薪资数额及构成、竞业限制等事宜进行详细约定。


2022年5月6日,传媒公司误以为李慧在直播期间看手机被传媒公司公告停播。之后传媒公司多次询问李慧何时能去上班开播,李慧均不清楚回话。此后,李慧不再到传媒公司工作。5月26日,传媒公司把李慧移出工作群并公告她搬离公司宿舍。


2022年7月,李慧向平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确认其与传媒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需要传媒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薪资差额。


平南县法院审理后觉得,传媒公司是依法成立的公司,李慧为成年人,双方均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条件。传媒公司创建后,李慧一直在该公司从事网红主播工作。传媒公司规定上播时间实行两班制,李慧选择夜班后天天上播时间相对固定。双方在合作协议中还约定迟到早退、旷工、休息休假、薪资计算发放、待遇等,可见传媒公司对李慧进行平时劳动管理,传媒公司拟定的规章规范也适用于李慧。李慧为传媒公司提供有报酬的劳动,每月也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特点。


平南县法院指出,双方都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致使劳动关系解除系他们缘由所致,双方是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传媒公司应当向李慧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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