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产品经济的进步,房产市场历程了十几年的飞速发展,一大量开发商赚得盆满钵满,也有一大量开发商因资金链断裂不可以按期交房。
本人亲自办理的一块开发商延期交房的案例,获得了当事人认可的成效。产品房交易合同约定了交房时间,但针对延期交房并没约定违约责任。那样大家普通老百姓可能觉得既然合同没约定违约责任,那开发商是否就无需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了呢
因产品房交易合同一般是开发商提供的制式合同,合同中关于开发商的违约责任或者没或者约定的责任非常轻,但关于产品房交易合同的司法讲解对于延期交房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因此,在产品房交易合同没对开发商违约责任进行约定的状况下,大家可以适用司法讲解的规定。
以下是适用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产品房交易合同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法释〔2020〕17号修改的司法讲解之一)
第十四条 因为出卖人是什么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获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产品房交易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产品房交易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子的,自房子出货用之日起90日;
(三)产品房交易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子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很难确定的,可以根据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规范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