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定船舶偷排的含油污水是不是是有毒物质时,可以依据来源相同、性质稳定的舱底残留污水进行污染物性质鉴别——指导性案例202号:武汉卓航江海贸易公司、向某某等12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1.船舶偷排含油污水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参考船舶航行轨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处置去向,结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专家建议等证据对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及其导致的损害作出认定。
2.认定船舶偷排的含油污水是不是是有毒物质时,因为客观缘由没办法取样的,可以依据来源相同、性质稳定的舱底残留污水进行污染物性质鉴别。
案号:(2020)苏01刑终575号
审理法院:江苏南京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七批指导性案例·第202号
2.环境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可以在最大限度保护公共利益的首要条件下参与调解——盛开水务公司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检察机关办理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在查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合法和最大限度保护公共利益的原则,积极参与调解。导致环境污染企业的控股股东自愿加入诉讼,想承担连带责任并提供担保的,检察机关可以依申请将它列为第三人,让其作为一同赔偿主体,督促其运用现金赔偿、替代性修复等方法,承担生态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任。对办案中发现的带有常见性的问题,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立法建议等方法,促进社会治理革新。
审理法院:江苏南京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三批指导性案例
3.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紧急污染环境的,构成污染环境罪——浙江嘉兴嘉某化工材料公司、包某华等14人污染环境刑事公诉案
在办理危险废物已灭失的污染环境犯罪案件时,检察机关通过引导公安机关取证和自行补充侦查,依法查明非法排放危险废物的方法和数目。针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较大的问题,检察机关运用认罪认罚从宽规范,引导督促涉案单位和职员主动缴纳环境损害赔偿保证金,为后续污染治理和环境修复提供资金保障。
审理法院: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进步典型案例(第四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