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不少侵犯名誉的行为为口头方法,证据保全较难,以往司法实践中,较少遇见侵犯名誉权案件。法院立案的名誉权案件比较多的是媒体侵权。
而因为互联网的特点,互联网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一般都能对证据进行保全,因此互联网名誉权侵权案件逐年增多。
先来看看,现行立法中,对互联网名誉权进行规制的法律法规有什么。
1.法律规定。
以下为有关名誉权的有关法律规定,相信兄弟们一定眼花缭乱,眼睛发涩,但没方法,这类规定是涉及名誉权纠纷必须具备的常识,能使诸位可能获得利益或逃避法律追究的秘籍,还请仔细阅读。
因为现在中国的法律规定中还没关于互联网名誉权的具体规定,所以法院对互联网名誉权的法律适用是依据已有些普通名誉权法律规定、司法讲解与有关的涉及互联网名誉权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主要有以下规定:
1987年《民法通则》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法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名字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遭到侵害的,有权需要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需要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建议》第140条的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别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别人人格,与用侮辱、诽谤等方法损害别人名誉,导致肯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对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承担形式规定“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0条和第134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法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察。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导致不好的影响的范围相当。公民、法人因名誉权遭到侵害需要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导致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需要的,人民法院可依据侵权人的过锗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导致精神损害的后果等状况酌定。
对于侵权人不实行生效判决,不为他们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侵权人拒不实行生效判决,不为他们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通知、登报等方法,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状况公布于众,成本由被实行人负担,并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六项的规定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