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第三人履行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债务承担如何甄别
依据概念即可进行甄别。
《中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倡导。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四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备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依据债务性质、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根据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同意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出售给第三人,但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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