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民四他字[2002]第37号山东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鲁高法函[2002]51号《关于船舶抵押合同为从合同时,债权人同时起诉主债务人和抵押人,地方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赞同你院倾向性建议。现回话如下: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案件应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船舶抵押合同为从合同时,债权人同时起诉主债务人和抵押人的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案件,一律由海事法院管辖;债权人直接起诉船舶抵押人的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案件,亦应由海事法院管辖;地办法院受理的上述案件,应当移送有关海事法院。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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