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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作为保证人的合伙组织被撤销后,债权人未请求保

www.gddmjj.com 2025-03-26 债权债务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经]复[1988]46号

贵州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黔法(1988)经请字第2号“关于作为保证人的合伙组织被撤销后,在通知公告的清理期限内,债权人未请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是不是可视为债权人舍弃该请求权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回话如下:

合作伙伴应付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组织解散时,虽曾对其债务进行了清偿活动,但此后各合作伙伴对合伙债务或合伙期间的民事行为仍应承担责任。辉瑞贸易公司系合伙组织,在撤销时,自行公告与其有业务往来的单位“在一个月内办理所有清结手续,过期概不负责”的通知,应为无效。中国工商银行贵州兴义县支行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有权需要辉瑞贸易公司承担保证的责任。辉瑞贸易公司解散后,其保证的责任,应由合作伙伴一同承担。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八八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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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担保法 保证 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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