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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行使代位权获得的财产的分配

www.kislmq.com 2025-03-25 债权债务

依据国内《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人债权达成时,得以我们的名义代位行使是债务人权利的权利。《合同法》对代位权规范作出规定具备重大的现实意义,不只健全了债的保全体系,而且也有益于解决三角债问题,还有益于保障债权的达成。但《合同法》规定的代位权规范存在很多缺点,其中一个重大的不足就是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获得的财产的分配没作出规定。这就使得在司法实践和审判工作中,怎么样分配因行使代位权所获得财产处于没办法可依的状况,代位权规范的适用缺少可操作性。


1、理论上关于行使代位权获得的财产的分配的诸看法


关于行使代位权获得的财产的分配,在理论上有如下几种看法:入库规则说。这种看法觉得代位权规范是债的保全,该规范是为了增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为全体债权人的债权提供担保,为债务人履行全体债权人的债务提供更为靠谱的保障。依据债的相对性理论,合同的当事人仍是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债权人的代位权只不过代位行使权利而已,代位行使所获得的财产仍归是债务人。代位权获得的财产由债务人受领之后,再按债务清偿规则理论。这一看法符合传统债权相对性、平等性理论,但会产生其他债权人“搭便车”、“坐享其成”的现象。债权人平等受偿说。这种看法觉得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所有些债权人都应当向受诉法院申报债权,以便每个债权人就债务人的财产平等受偿。因为债务人尚未进入破产程序,也未进入强制实行程序,所以没必要需要所有些债权人到受诉法院申报债权。法院如需要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都申报债权,将使债务人在不拥有破产条件的状况下,事实上进入破产程序,这无疑将很大的损害债务人的利益。优先受偿说。这种看法觉得,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获得的财产应由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在其债权范围内就其债权优先受偿。如此可以防止其他债权人“搭便车”的现象,也可以勉励债权人积极行使代位权,更好地发挥代位权规范有哪些用途。


在《合同法》的立法过程中,以行使代位权获得的财产的分配存在着很多争议。《试拟稿》第72条第3款规定,“代位权行使的成效归于债务人。”《征求建议稿》第50条第2款也规定,“行使代位权获得的财产,归债务人后再清偿债权。”但有的地方和部门觉得:“行使代位权获得的财产,归债务人后再清偿债权”的规定不切实质,建议修改为“扣除债权人的份额后再归债务人”。因为建议分歧,合同法最后公布时,删去了对入库规则的适用,没对行使代位权获得财产的分配作出规定。从《合同法》第73条看不出对入库规则的适用,也没使用更新的规范。立法者在立法上没对代位权的行使所获得的财产的分配作出规定,而留给司法工作者在实质工作中总结经验之后,在司法讲解中作出规定。


2、实践中对行使代位权所获得的财产的分配


在《合同法》对代位权规范作出规定之前,为知道决实质日常出现的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而有害于债权达成的状况,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建议》第300条规定:“被实行人不可以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者,人民法院可依申请实行人的申请,公告该第三人向申请实行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异议,但又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实行。”1998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颂的《关于人民法院实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又就被实行人到期债权的实行工作的规定又就被实行人以期债权的实行工作作了专门具体的规定。可见,国内第一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讲解中确认代位权规范,并使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对所获得的财产享有先受偿权。但这种优先受偿权权适用于民事实行程序,并没将它扩大适用于民事实体法。

Tags: 债权债务 债的主体 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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