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第15条规定: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1)审察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2)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3)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置和分配策略。”此外,债权人会议还有听取债务人企业整顿状况的报告的权利(该法第20条),监督破产清算组活动的权利(破产法建议第53条),申请终结整顿的权利(破产法建议第37条)等。可见立法在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权方面规定得较为充分,但在具体参与权的行使与对程序进行的制约和监督方面稍显薄弱。譬如,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及是不是设置常设的破产监查人方面,还有对营业的是不是继续和破产财产管理的指示方面,立法并未给予债权人会议表示其意志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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